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师范生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有效助力师范生培养质量提升和师范类专业认证,依据《安康学院“定责、定编、定岗”方案》(校党发【2020】79号)、《安康学院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校发【2020】158号)《安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范生职业技能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对全校师范生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系统训练而建立的实践教学中心。中心立足学校和安康本地教育发展的重大需求,遵循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律,致力于有效提升师范生教学能力和综合创新素质,建设成为行业和区域特色鲜明、学科综合效益明显的实践教学中心。
第三条中心以“开放、共享”为理念,以“服务师范生能力培养,服务师范生教育教学改革,服务地方基础教育水平提升”为宗旨,以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目标,不断加强建设,持续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中心实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化处)处长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中心设主任一人(由信息化处副处长兼任),在信息化处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中心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设专职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实训室管理、设备维护和教辅支持工作。
第六条中心建立学生志愿者团队,用于满足8小时之外的学生实践教学和实训需求,确保中心开放能力的最大化。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中心主要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包括学科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师范生微格教学训练和师范生职业能力测评。中心应做好上述实践教学的环境支持工作,优先保证上述实践教学的实训室使用。
第八条中心实训室的使用采取预约(申报)审批制度。对于每学期在中心进行的常态化教学课程,由各院系教学秘书在上一学期末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经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务系统排课。对于临时性使用,需提前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第九条中心应制定详细的设备使用规程和各实训室使用守则。师生在使用实训室前应认真学习并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避免违规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应了解和遵守实训室使用守则,及时复位桌椅,保持好实训室的干净和整洁。
第十条中心应做好使用台账的记录和整理。每学期进行一次使用情况问卷调研,认真听取师生的使用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每学期末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发布学期使用报告。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应做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设备资产清单和维护台账。实行设备的周巡检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实训室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排除一般性问题。对于需要厂家维修的故障,应立即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对于常见的能够自行排除的软硬件故障,从发现到排除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于的确需要厂家维修的故障,从发现到排除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成果申报、校本资源建设等目的主动地进行实践教学视频的录制和采集。
第十五条中心应充分利用好实训平台,作业提交等平台。对采集视频进行适当剪辑后及时上传视频点播管理平台,确保上传视频的质量,做好相应的专辑建设。
第十六条视频资源的上传和发布应经过授课教师或者活动主办方的同意。所要发布的视频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视频内容健康合法。
第五章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中心应确保中心的防盗、消防和用电安全。中心主任为中心稳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八条中心设安防系统管理员,负责安防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安防系统稳定有效运行。实行安防系统管理员月轮值制,由办公室主任及专职实训室管理员按月轮值安防系统管理员角色。
第十九条中心设安全员,负责每天对各实验室进行巡查,确保设备、用电和消防安全。实行安全员周轮值制,由办公室主任及专职实训管理员按周轮值安全员角色。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中心应重视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有效支撑中心运营的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和中心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加强思想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二条中心工作人员要培养研究型工作能力,主动了解国内外前沿师范生能力培养方法和手段,经常性地开展实践教学研讨,主动探索实践教学新领域、新方法,为我校师范生实践教学提供理论支持。
第七章对外交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中心应与兄弟院校师范生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建立联系和沟通机制,通过远程交流,参观调研等方式,不断学习成熟有效的建设和管理经验,促进中心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以服务安康地区基础教育为己任,主动出击,积极对接安康地区基础教育资源,建立常态和长效的沟通合作机制,通过师资培训、教学研讨、项目研究等方式,不断提升服务地方基础教育的能力和质量,不断扩大中心在地方基础教育方面的影响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师范生职业技能训练中心负责解释。